(2015年6月29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九次全国代表会议通过) 第一条 为继承道教传统,加强传度活动管理,规范传度仪式,根据《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》以及《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,制定本办法。 第二条 申请传度应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拥护社会主义制度,遵纪守法; (二)皈依“道、经、师”三宝,能严格遵守正一派基本规戒; (三)年满18周岁,身体健康,品德良好,有一定文化知识; (四)本人师父和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同意。师父已羽化的,需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同意; (五)住宫观学习二年以上或跟随师父学习道教科仪二年以上,能习诵道教《早晚功课经》;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学道之士,可以向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正一派宫观申请传度。申请传度由本人书面提出,师父出具同意传度的信函,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推荐。师父已羽化的,需所在宫观或当地道教协会出具推荐函。 第四条 原则上不跨省申请传度,因本地条件所限,确需跨省申请传度者,由本人所在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,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进行核验;本人所在地未成立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的,由中国道教协会出具同意证明。 第五条 正一派传度活动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主办,符合条件的宫观承办。 第六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须具备以下条件: (一)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道教活动场所; (二)有合格的传度师、保举师和监度师等三师人选; (三)能如法如仪举办传度仪式。 第七条 “三师”人选应具备以下资格: (一)已受箓; (二)有良好的正一派风范; (三)熟悉道教正一派科仪,具备一定的道教学识; (四)持有道教教职人员证书。 第八条 “三师”人选由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提出,逐级上报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核准后礼聘。 第九条 宫观承办传度活动应遵循以下程序: (一)宫观应事先向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申请,逐级上报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。 (二)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对申请传度者进行资格审查后,逐级上报至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同意; (三)按照传统科仪,举行传度仪式; (四)完成传度仪式后,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向受传度者颁发由“三师”和该宫观共同签章的传度证。 第十条 传度活动结束后,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应对受传度者登记造册,逐级上报至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备案。 第十一条 传度证只做道教徒信仰道教证明或办理道教教职人员证(道士证)使用,不作其他用途。 第十二条 传度证式样和规格由中国道教协会统一监制,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负责印制。 第十三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,可向受传度者适当收取必要费用,收费标准由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制定并公布。 第十四条 承办传度活动的宫观不遵循本办法者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宣布传度无效,不予备案。 第十五条 师父给自己的徒弟传度,按传统仪轨办理。传度完成后,由所在宫观或道教协会逐级向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道教协会提请备案,申领传度证。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道教协会负责解释。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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